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订约目的】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蔬菜、肉类等生鲜货品采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数量和质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提供数量完整、质量合格的货品。
第三条 【标准及验收】规格标准由双方共同确定,乙方提供货品样本,经甲方同意后,拍照存档。乙方在其供应期内不得更换等级,品牌,如需更换,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样品,经甲方同意后可更改。
甲方质检组负责查货验收。重大质量问题由国家相关检疫、质检部门认定。
第四条 【价格】每月26日至30日,由甲乙双方协商订价,并签署《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生鲜品每月订价表》。
第五条 【供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甲方每天下单时间为每天20:30~22:00,补单时间为每天14:00左右。“下单”是指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次日供货的种类和数量;“补单”是指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日需增加供货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甲方下单的内容,乙方供货时间为下单后次日上午8:30~9:00;根据甲方补单的内容,乙方应在当日16:30以前供货。临时补货应在两小时内供货。
乙方如不能按时供货,应在下单当日通知甲方。
(二)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
(三)甲方验收物品合格后,应在乙方的供货单上签字。供货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方式】
(一)每月1日至4日,双方负责对账,将上月甲方应付乙方的供货款核对无误。
(二)甲方每月16日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结清上月应付乙方的供货款。乙方在收款时应签收,并提交税务发票或规范的财务收据。
(三)若乙方不在规定时间内对帐和结帐,则当月应结算的货款延期到次月核算。
第七条 【履约、质量保证办法】
(一)乙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征、检疫证、授权书等的复印件。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元,作为对其供应合格质量物品的担保。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元,作为其按时足额供应物品的担保。
(四)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存货换货方式】
第九条 乙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结清账目,签定合同解除书,并扣除履约金总额的20%。
甲方并非基于乙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乙方认为甲方收货人员无故刁难,可直接向甲方公司投诉,甲方将全面调查。公司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第二条规定,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克扣斤两或自己弄虚作假,一经甲方质检组查出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50﹪;第二次被查出的,则扣除履约金全额,并解除合同。
乙方提供变质、过期、注水、未经检验检疫等的货品,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甲方第一次查出扣除质保金总额的20%;第二次查出以上问题扣除质保金总额的50%;第三次查出以上问题则扣除全额质保金和履约金,并解除合同。
如遇重大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额质保金并解除合同。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规定,未按约定的规格提供货品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第二次仍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1%~5%,并要求乙方换货;第三次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5%~10%,并要求乙方换货,如乙方无法换货,则所送货品不作计价;第四次仍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则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履约金,并解除合同。
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所供产品的品牌、类别,甲方有权拒付更换产品的货款,并扣除履约金总额的1%---10%。
(三)在月订价格执行中,因市场物品涨价,乙方借故不供货,甲方如在市场上购得同样货品,扣除履约金的5%~10%,第二次出现同类问题,甲方将视乙方无履约能力并扣除全额履约金,解除合同。
(四)乙方违反第五条(一)的规定,第二次仍未按时供货,甲方将扣乙方履约金总额的1%~5%;第三次不能按时供货,甲方将扣除履约金总额的5%~10%;第四次不能按时供货,甲方将扣履约金总额的10%~30%,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供货的情形除外。
(五)乙方违反第九条规定,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履约金、质保金,并保留向乙方追述其它索赔的权利。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收保证金后,如不解除合同,乙方则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扣收的金额补足保证金。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市场宣传支持:
(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十天内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约定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附件】《生鲜品每月订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合同内容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为 年(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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