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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决定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
试点地区企业自所属税务机关要求的“核销单调整日期”起,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可不在录入外汇核销单号。
系统名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编写目的: 为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用户全面了解系统更新的政策依据、设计原理、系统操作方法,特编制此文档。
预期读者: 全国办理出口退税的办税人员及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干部。
开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合开发研制。
参见标准: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标准。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DDIT) ISO 9001:20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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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2CD)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信息中心/大连市国税局(已出版发行)